北京市图书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
(经2025年8月1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是北京市图书馆协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民政局的相关规定,并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会费标准制定机构

北京市图书馆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,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二、会费标准

1. 个人会员:20元/年。单位会员免收本单位个人会员会费。

2. 单位会员:非企业会员600元/年,企业会员3600元/年,单位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,每届5年。

三、会费收缴办法

1.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由秘书处发出缴费通知,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按规定会费标准通过汇款或现金方式交纳;

2. 新批准的会员,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交纳会费;

3.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;

4. 会员不履行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;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。

四、会费用途

会费必须用于《北京市图书馆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五、会员服务项目

会员缴纳会费后,除享有《北京市图书馆协会章程》规定的权利外,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服务:

1. 优先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讲座展览及论文征集等。

2. 优先享有参加协会开展的理论研究、课题申报、专业培训等。

3. 优先享有图书馆评估等专业咨询服务。

4. 优先在协会内部刊物上发表相关信息与科研成果。

5. 经审批企业会员可优先主办或承办图书馆相关专业活动。

六、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

1. 北京市图书馆协会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
2. 会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,并统一纳入协会财务账户。

3. 会费收支使用及报销手续按照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办理。

4. 每年的会费收入、支出情况向理事会报告,在换届时接受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。

七、附则

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,其他会费标准同时废止。

本办法由北京市图书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