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公共图书馆文明服务规范 

 

2007115 

 

第一章 职业道德规范

第二章 环境规范

第三章 仪表规范

第四章 行为规范

第五章 语言规范

第六章 监督机制

 

第一章 职业道德规范 

 

  第一条

  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组织安排,严格执行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,及时准确完成各项任务。

  第二条

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积极完成本职工作;努力适应时代需求,勇于开拓创新。

  第三条

  热爱图书馆事业,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,尊重读者,热情服务;爱岗敬业,肯于奉献。

  第四条

  结合本职工作,努力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修养;理论结合实际,不断提高文化素质。

  第五条

  遵守社会公德,从自身做起,为树立良好的馆风、良好的图书馆形象而努力。

  第六条

  秉承“读者第一,服务至上”的理念,热情接待读者,维护读者合法权益,遇事不推诿;对待读者一视同仁并虚心听取读者意见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。

  第七条

  爱护文献资源,尊重知识产权,促进信息传播,维护读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。

  第八条

  积极宣传图书馆知识及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帮助读者了解、利用图书馆,为读者提供便利周到的服务。

  第九条

  同事间要以诚相待,发扬团队精神,友好友作。 

 

第二章 环境规范

  第十条

  给读者提供安全、方便的借阅空间;保持舒适、洁净的服务环境。

  第十一条

  馆内标识系统用语规范、醒目,读者活动区域指示标牌及示意图标注准确、清晰;加配中英文对照文字。

  第十二条

  《服务公约》、《读者须知》、《借阅规则》、《工作人员守则》等告示要摆放或悬挂在规定的位置。

  第十三条

  读者活动场所及内部办公场所内,工作台面不放置杂物,引导读者正确使用公共服务设备。

  第十四条

  图书、报刊、文献资料及时整理,摆放有序;读者活动场所中的桌椅、书刊排架保持整齐。

  第十五条

  馆内对外服务场所严格遵守开、闭馆时间,遇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公告。

  第十六条

  维护良好的阅读秩序,及时巡视、规劝、纠正不良行为。

  第十七条

  应急措施完善,应急灯、消防设备配备符合要求,安全通道畅通;读者活动场所及书籍定期实施消毒。 

第三章 仪表规范 

 

  第十八条

  在工作期间内工作人员应精神饱满,谈吐大方,举止文明,面带微笑。

  第十九条

  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,服装整齐,佩戴标识,饰品得当,夏天不穿拖鞋上岗。

  第二十条

  在工作时间内女性可适度化淡妆。

  第二十一条

  工作人员发型要整洁,染发色彩适宜,男性不蓄长发、胡须及留怪异的发型。

 

第四章 行为规范

  第二十二条

  工作人员接待读者时应面对读者,态度亲切,站姿、手势规范。

  第二十三条

 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脱岗。

  第二十四条

 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或在读者活动区内吸烟。

  第二十五条

  工作人员应保持读者活动场所安静。

  第二十六条

  工作人员在为读者办理手续时应轻拿轻放。

  第二十七条

  工作人员应尊重读者,敬老、爱幼、助残,为弱势读者提供便利。

  第二十八条

  工作人员如需到馆外开展社会服务工作,同样要保持良好的形象,热情周到。

 

第五章 语言规范

 

  第二十九条

  工作人员在接待读者和接听电话时,应使用文明用语,称谓准确;语言礼貌、解答清晰。

  第三十条

  暂时不能满足读者要求时,要向读者表示歉意,说明原因,提供解决建议或可行的帮助。

  第三十一条

  对违反规定的读者要给予提示,避免冲突;当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,应及时与相关领导联系,做出妥善处理。

  第三十二条

  在接待读者和公务往来时必须使用普通话;尊重民族信仰和习惯;接待外宾时尽量使用英语或安排外语较熟练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,不能沟通时表示歉意。

 

第六章 监督机制

  第三十三条

 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通过口头、书面、网络等形式接收并反馈读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:部门负责人、咨询台及办公室有责任接收读者提出的口头意见,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负责人;图书馆应在馆内及网站主页设立读者意见箱,并及时对读者意见和建议做出处理、反馈。

  第三十四条

  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、部门之间应该相互监督,对违反本规范的不文明行为要予以批评,及时纠正。不规范的行为将影响本人及本部门的当年考评等级。

  第三十五条

  各公共图书馆之间应该互相监督、互相借鉴、互相学习以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