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公共图书馆文明服务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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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
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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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月15日
目
录
第一章
职业道德规范
第二章
环境规范
第三章
仪表规范
第四章
行为规范
第五章
语言规范
第六章
监督机制
第一章
职业道德规范
第一条
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组织安排,严格执行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,及时准确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二条
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积极完成本职工作;努力适应时代需求,勇于开拓创新。
第三条
热爱图书馆事业,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,尊重读者,热情服务;爱岗敬业,肯于奉献。
第四条
结合本职工作,努力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修养;理论结合实际,不断提高文化素质。
第五条
遵守社会公德,从自身做起,为树立良好的馆风、良好的图书馆形象而努力。
第六条
秉承“读者第一,服务至上”的理念,热情接待读者,维护读者合法权益,遇事不推诿;对待读者一视同仁并虚心听取读者意见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。
第七条
爱护文献资源,尊重知识产权,促进信息传播,维护读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。
第八条
积极宣传图书馆知识及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帮助读者了解、利用图书馆,为读者提供便利周到的服务。
第九条
同事间要以诚相待,发扬团队精神,友好友作。
第二章
环境规范
第十条
给读者提供安全、方便的借阅空间;保持舒适、洁净的服务环境。
第十一条
馆内标识系统用语规范、醒目,读者活动区域指示标牌及示意图标注准确、清晰;加配中英文对照文字。
第十二条
《服务公约》、《读者须知》、《借阅规则》、《工作人员守则》等告示要摆放或悬挂在规定的位置。
第十三条
读者活动场所及内部办公场所内,工作台面不放置杂物,引导读者正确使用公共服务设备。
第十四条
图书、报刊、文献资料及时整理,摆放有序;读者活动场所中的桌椅、书刊排架保持整齐。
第十五条
馆内对外服务场所严格遵守开、闭馆时间,遇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公告。
第十六条
维护良好的阅读秩序,及时巡视、规劝、纠正不良行为。
第十七条
应急措施完善,应急灯、消防设备配备符合要求,安全通道畅通;读者活动场所及书籍定期实施消毒。
第三章
仪表规范
第十八条
在工作期间内工作人员应精神饱满,谈吐大方,举止文明,面带微笑。
第十九条
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,服装整齐,佩戴标识,饰品得当,夏天不穿拖鞋上岗。
第二十条
在工作时间内女性可适度化淡妆。
第二十一条
工作人员发型要整洁,染发色彩适宜,男性不蓄长发、胡须及留怪异的发型。
第四章
行为规范
第二十二条
工作人员接待读者时应面对读者,态度亲切,站姿、手势规范。
第二十三条
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脱岗。
第二十四条
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或在读者活动区内吸烟。
第二十五条
工作人员应保持读者活动场所安静。
第二十六条
工作人员在为读者办理手续时应轻拿轻放。
第二十七条
工作人员应尊重读者,敬老、爱幼、助残,为弱势读者提供便利。
第二十八条
工作人员如需到馆外开展社会服务工作,同样要保持良好的形象,热情周到。
第五章
语言规范
第二十九条
工作人员在接待读者和接听电话时,应使用文明用语,称谓准确;语言礼貌、解答清晰。
第三十条
暂时不能满足读者要求时,要向读者表示歉意,说明原因,提供解决建议或可行的帮助。
第三十一条
对违反规定的读者要给予提示,避免冲突;当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,应及时与相关领导联系,做出妥善处理。
第三十二条
在接待读者和公务往来时必须使用普通话;尊重民族信仰和习惯;接待外宾时尽量使用英语或安排外语较熟练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,不能沟通时表示歉意。
第六章
监督机制
第三十三条
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通过口头、书面、网络等形式接收并反馈读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:部门负责人、咨询台及办公室有责任接收读者提出的口头意见,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负责人;图书馆应在馆内及网站主页设立读者意见箱,并及时对读者意见和建议做出处理、反馈。
第三十四条
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、部门之间应该相互监督,对违反本规范的不文明行为要予以批评,及时纠正。不规范的行为将影响本人及本部门的当年考评等级。
第三十五条
各公共图书馆之间应该互相监督、互相借鉴、互相学习以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。